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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留用地,必须持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文件、规划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及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动工建设。
  村级建设留用地可采用出让、划拨或使用方式供地,但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不得采用使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地价,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商贸用地按规定缴纳国家税费,免交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外的土地收益;划拨和使用方式用地按规定标准缴纳国家税费。

  五、留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村级建设留用地主要用于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收益和扩大失地农民的就业。留用地的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进行开发或通过招商引资进行合作、合股开发,留用地的使用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实行村务公开。本着村民自治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对留用地的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后,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村级建设留用地用于招商的,其地价应规范管理,工业用地地价应与所在地的相应基准地价相符。商贸用地以出让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税费外,全额返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自主开发;也可以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但合作、入股开发的土地比例不得高于留用地面积总指标的70%,作价入股地价应向国土资源部门如实申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人民政府有优先购置权。
  村级留用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如确因规划等特殊原因须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留用地,必须依法委托国土部门公开出让。

  六、其它有关问题
  村级建设留用地在供地时,规划代征地不列入用地指标,但应按规定缴纳国家税费。
  建立村级建设留用地制度,使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是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地补偿的一种补充手段。各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村级建设留用地制度的现实意义,提高实施这项制度的自觉性。要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的管理,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好建设留用地,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岗位,培植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其他成员的生产、生活保障。
  村级建设留用地建设开发后或委托出让后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生产和村内公益事业、村民的集体福利等开支,纳入村级财务,实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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