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不得用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搞土地流转。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规范流转合同有关手续,土地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收益全部归原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五)完善农村土地征用政策和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属基本农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签订征地意向协议前,应公开土地征用经济补偿政策,召开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听取并采纳多数被征地农民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会议形成的决议应作为征地审批的必备条件。征用承包地补偿费用到位时,应及时变更、收回、核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权证。要坚决贯彻落实湖政发〔2003〕12号、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力度,逐步解决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着力提高生活水平。要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做到占补平衡,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六)切实保障土地整理中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整理审批前,应将整理方案、整理后承包地的分配、补偿政策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确保每一个土地承包户的知情权,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通过,将村民会议决议作为土地整理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农户承包地上的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应参考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列入整理成本,由实施单位承担。土地整理后农户承包面积不得减少。土地整理后的承包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做到面积、四至落实到户,并做好合同、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情况,要作为土地整理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条件。
四、切实加强对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真正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对态度积极、工作完成较好,要总结表扬;对动作迟缓,措施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保障政策,引起农民群体性信访而不予解决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督查,乡(镇)政府要承担起土地承包工作的实施和管理职责。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各级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监察、人事部门和法院、妇联等,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