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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调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支付55元,市级财政每人每月支付10元。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其他参保人养老金支付。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养老保险均可)。
  八、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管理,随着工作推进逐步提高管理层次,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县级经办机构按规定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费收入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等。市财政按月将养老保险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按月将市、县两级财政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资金足额划拨县级经办机构基金专户。
  九、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虚报冒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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