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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按下列规定报告:

  1、普通质量事故,向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市、区(县)、专业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一般质量事故,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报告,由区(县)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的工程,同时报告区(县)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

  3、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向市建设交通委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市安质监总站或市建设交通委报告。

  (二)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本级建设交通委或专业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建设交通委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专业建设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时上报市政府。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建设交通委,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四)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

  (一)市、区(县)建交委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也可委托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事故调查。

  普通事故由受监质量监督站组织调查,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安质监总站或区(县)建设交通委组织调查,较大质量事故由市建设交通委或市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调查,重大质量事故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调查,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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