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按下列规定报告:
1、普通质量事故,向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市、区(县)、专业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一般质量事故,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报告,由区(县)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的工程,同时报告区(县)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
3、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向市建设交通委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市安质监总站或市建设交通委报告。
(二)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本级建设交通委或专业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建设交通委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专业建设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时上报市政府。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建设交通委,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四)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
(一)市、区(县)建交委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也可委托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事故调查。
普通事故由受监质量监督站组织调查,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安质监总站或区(县)建设交通委组织调查,较大质量事故由市建设交通委或市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调查,重大质量事故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调查,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