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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广大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将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上调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支付55元,市级财政支付10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额度应与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相一致)。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调整到位。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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