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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质量监理,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八条 未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保修期满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示范小城镇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并依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综合管理、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日常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

第五章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 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产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标准地名证书;
  (七)预售登记证明;
  (八)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九)地籍测量成果。
  市房地产登记机构自受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十二条 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的数据、网上打印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及相关要件为被安置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8日起施行,至2016年8月17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小城镇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网上管理操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8〕10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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