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1〕325号)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国局,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将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的被安置人资格审查、销售许可、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纳入全市网络化管理系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维护被安置人合法权益,根据《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安置人是指已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按照规定标准以其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置换小城镇安置房屋的村民。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权属登记等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