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分类管理。按照国家制定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检测合格的在用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对无标志或者持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应加大抽检力度,同时公安部门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按环保分类标志,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外埠机动车辆长期(连续7天以上)在我市城市道路行驶的,应符合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鼓励淘汰、报废高排放机动车。要积极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
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要求,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和“黄标车”并换购新车。制定促进公交车更新淘汰的激励政策,鼓励公交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减少公交车排气污染。
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理。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管理。交通部门应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获得经营许可,并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维修企业弄虚作假的,由交通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四)逐步提高油品质量,构建车用成品油供应网络
按照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分阶段目标要求,工商、技监、贸粮等部门要加强燃油品质管理,构建车用成品油供应网络,大力推广清洁车用成品油,不断提高车用成品油油品质量。推进车用成品油储运单位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环境监督管理,按照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车用成品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南,全面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向出租车和公交车等高频使用的车辆推广清洁燃料和替代燃料。
(五)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