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健食品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进行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在药店销售的普通食品的监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和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时,须出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八、餐厨废弃物的监管
(一)城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与城管、环保等部门配合,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
九、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监管
(一)卫生部门负责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消毒企业的监管。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管。
(三)工商部门负责核发集中消毒餐(饮)具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定期将集中消毒的餐(饮)具企业登记情况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十、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意见
(一)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级别(10人以下)的食品安全事件和日常食品安全问题,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二)关于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的监管,按省编委办《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编办发〔2011〕108号)执行。
(三)关于“瘦肉精”的监管,按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辽编办发〔2011〕113号)执行。
(四)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本店内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勿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别负责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确认和监督管理。
本意见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或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裁定、指定监管或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等办法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