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的倾斜政策。市和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稳定的中医药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合理的中医药投入补偿机制,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中医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提高中医药事业费占同级医疗事业费的比重。落实政府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含中西医结合)机构,按照中医门诊和病人住院情况给予支持。
加大对中医药科研和特色专科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承担国家和省、市中医药攻关课题项目予以扶持和帮助。市政府每年投入一定资金,对取得国家、省、市级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医院给予支持。
3.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积极争取省物价管理机构,提高中医诊疗手段、方法的收费标准,使一些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技术得以传承和发展。
鼓励在基本医疗保险中使用中医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经审批的中医诊疗项目、中医院院内制剂纳入报销范围;对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中医治疗费用及传统中药饮片费用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
鼓励中药制剂研发和使用。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中医药制剂,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发院内制剂,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医经典处方、重要协定处方、中医经验方按照传统的调配方法配制使用。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进入农村和社区,中药制剂原则上应自制自用,对有批准文号的医院院内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后,可以在对口支援的基层医疗机构内使用;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疾病防治临床急需和特殊临床用药需要时,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可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调剂使用。
建立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激励机制。对沈阳市国家级、省级、市级名老中医及名老中药工带徒培训给予补助,对中医机构引进和培养的国家级或省级中医药人才,市政府给予补助。
建立对中医药工作的激励制度。市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对取得国家级和省级中医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区、县(市)政府和中医机构给予支持。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