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
(1)将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各地区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各地区要对应市政府的机构,成立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机构。(2)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区抓好本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节能减排绩效考评办法,将当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地区及重点单位,逐级签署目标责任书,定任务、定要求、定责任,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3)各地区要将责任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重点企业。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凡是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政府、企业、个人,一律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奖;没有完成节能指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各种年终考核奖励。(4)各地区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2.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
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规章及其标准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1)抓紧完善节能监察管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循环经济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2)起草政府采购、居民绿色购物、废旧轮胎、废电池、建筑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处置等资源节约和资源化利用等实施办法。
3.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
(1)认真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继续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2)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管力度,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和效果。(3)建立健全重大能源、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行政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跟踪问效,限时办结,确保查处到位,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4)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招商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污染物总量目标完不成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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