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资金运作逐步实行预决算制度。资金的使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建议,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核拨的资本金;
(二)土地出让收益的8%;
(三)储备土地抵押贷款;
(四)储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出租收入;
(五)其他来源。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执行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核算,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出让金扣除应缴税费和土地储备成本后,按下列原则分配:
(一)属于改制企业的储备土地,优先满足职工安置;
(二)属于旧城改造的储备土地,优先解决该地块的拆迁成本;
(三)属于抵押贷款的储备土地,优先清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优先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的政府集中的土地出让金;
(五)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增加土地储备资本金;
(七)安排高等教育附加等其他项目。
每宗储备土地成本支出方案和出让金具体分配方案的建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人员经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标准核拨。直接业务经费开支列入土地储备的成本,控制在当年总收益的1%以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约定交出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或者在交出土地时其地上建(构)筑物已擅自处理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法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仍不履行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法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暂行办法。各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