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委、经委、监察、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管下,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针对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提出土地储备计划以及储备土地供应计划的建议,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储备预报制度。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前报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前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章 土地储备实施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四)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以改变为商住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冲抵企业负资产的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国家建设带征而未处置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的80%,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十)政府投资开垦改造的土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土地储备的一般程序:
(一)预报。自愿申请储备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储备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向土地使用权人公布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勘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储备土地的权属、用途、四至范围,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属、数量、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并征询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拟储备土地的规划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