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5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2〕30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八日

  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进行适时储存、管理和出让前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土地储备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研究拟定土地储备的政策、年度土地储备及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监督土地资产运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有关规划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