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5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2〕30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八日
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进行适时储存、管理和出让前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土地储备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研究拟定土地储备的政策、年度土地储备及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监督土地资产运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有关规划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变更登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