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建立信贷支持机制。鼓励各级财政通过贴息、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引导银行机构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完善授信业务制度,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专用的信用评级标准并简化信贷手续;创新面向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客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提供项目融资,发展国内信用证、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合同和发票质押贷款、多链循环式联保贷款等贸易融资方式,发展针对用能客户的消费信贷业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四)积极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股票、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筹集资金。积极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对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创设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的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并加强对接,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五)完善保险和担保服务。积极开发和推广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需求。组建多层次节能服务产业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财产抵押和质押认定办法,扩大担保品范围。
六、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掌握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依托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力量,做好节能的技术支撑工作。加快节能服务产业专业人才培养。
(二)奖励节能服务先进。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组织评选一批市优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大力推广其先进经验,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省节能先进表彰范畴,优先推荐为市节能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开展节能宣传月活动、举办专业论坛、政府网站等平台和媒体,大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能源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