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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市内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节能项目信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节能项目结束后,相关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节能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

  (三)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协会配合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标准,规范节能量审核办法,推广节能技术,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实施经验,促进节能服务公司间的沟通与合作,制定节能服务标准和行业公约,为中小用能单位进行节能诊断等。

  (四)做好节能改造项目的登记立项。重点用能单位、市内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及时到节能主管部门登记立项。

  五、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其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省、市级预算内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

  (二)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4.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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