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途径
1.率先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充分发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在节能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各级各类机关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加快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原则上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市级财政根据每年节能审计结果和用能单位产生的节约能源效益,安排一定比例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机构的节能减排。
2.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各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3.积极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者、物业管理者或长期租用者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实施节能改造时,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三)发展目标。到2012年,扶持培育10家左右在各自领域有特色、有专长、有优势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初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节能服务产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
三、积极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一)加大能源审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本市同行业(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依法实施强制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制度。加强用能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用能计量和统计,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各级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节能量须通过具备节能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介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全过程。
(三)推动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扩大业务范围,跨区域承接节能服务项目。引导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组织具备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申请国家备案。
四、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对节能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各级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备案的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承担。对节能服务机构逐步实行分类评级、动态管理、社会公示,节能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行业服务标准,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