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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建设国际美食之都项目;

  (六)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项目;

  (七)建设现代产业物流中心项目;

  (八)建设民生相关商业网点项目;

  (九)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

  (扶持重点专题目录详见附件1)。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奖励、贷款贴息和补助3种方式安排使用。

  (一)奖励。对申请时已完成且成效显著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项目的升级改造、后续完善等。其中,对在我市实际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商贸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贴息。对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三)补助。对带动性强的在建项目或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选择和安排

  第九条 市经贸委原则上在每年5月集中受理申报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6月1日以后申报的项目列为下一年度项目,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项目进行集中审核。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审查、筛选、排序送市财政征管分局审核后汇总上报;申请会展及其他项目的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筛选并提出排序意见后汇总上报;市属有关政府部门申报会展项目直接报市经贸委。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资质的真实性及政策要求应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和资金安排的程序:

  (一)市经贸委组织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复核,并汇总录入预备项目库;

  (二)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三)市经贸委、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扶持重点,综合考虑区域和行业分布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初步意见,经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相关规定报经市领导批准后,联合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提交一式4份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一)申请本办法第七条除第(六)项外的: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1);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立项许可、核准或备案文件;

  6.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产权等相关批准和证明文件;

  7.有银行贷款投资的项目,承贷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贷款合同、贷款到帐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申请奖励的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成情况说明或验收证明文件;

  8.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新设立企业除外);

  9.申请扶持重点专题目录专题(一)(见附件1)的项目,相应提供项目投资额、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税收增幅的相关材料;

  10.升级改造项目请提供改造前后新旧对比的相关材料;

  11.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12.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本办法第七条(六)项的: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会展专题)》(附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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