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规〔2011〕2114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附件《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表》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规划局及各分局,统称为规划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作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人为本,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批。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
(一)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