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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法制协会章程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理事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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