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资质审批程序的全过程中,经办人员必须是厅机关公务员或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经办人员每三年要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四条 作出的资质审批决定,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页(http//www.sdjs.gov.cn)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发 证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审批的决定及需要颁发的审批证件、资质证书、印章等,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第十六条 资质审批证件或其他文件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送达。申请人可凭书面收文凭证领取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资质审批事项的听证、变更、延续和办理期限,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资质审批工作要坚持依法办理、廉洁高效、公开公正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九条 资质审批过程中的工作人员和专家不得在资质审批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审批结果;不得利用审批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接受被审查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
第二十条 资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审查专家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时要实行回避。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资质审批程序的全过程以及资质审查专家库的建立、评审专家的选聘、考核和使用接受省纪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和厅法规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可对资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或审查专家的违纪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在资质审批过程中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资质所应符合的条件、标准及管理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