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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见习基地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
  (一)加强就业见习体系建设。坚持“提升质量,稳定增长”的发展理念,继续鼓励和扶持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面向高端产业发展,利用现有科技孵化器,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孵化器内建设就业见习基地。落实科研项目助理政策,研究、探索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高学历人才就业见习计划。不断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指导、评估和考核,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见习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建立健全面向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新模式,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知识、能力水平的培训项目,努力提高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鼓励各种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形成以适应市场需求,提升就业能力为主要目标的订单式培训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积极探索将见习培训与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紧密结合的办法。
  四、完善服务,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一)加强就业平台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建立统一规范的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市场,加强岗位网络配置平台建设。完善毕业生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确保各类就业信息的实名统计。通过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供求洽谈会及大学生报告会、开展政策咨询、网络招聘、创业指导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加强互联网就业服务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
  (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稳定灵活就业。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实现一对一的援助和帮扶。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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