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按照
《条例》规定,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经费保障关系,切实保障在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政策宣传等工作方面的经费;要加大
《税收征管法》和
《条例》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税收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托全市财源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地方税收保障职责,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承办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依法履行相关的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各级税务部门要将接收的涉税信息及时纳入征管范围,建立纳税信息反馈制度和税收评价制度,按时向政府报告税收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对招商引资项目税收情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三、全面推动依法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
(一)围绕信息网络平台,加强涉税信息的提供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税源信息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1号)要求,全市建立了税源信息网络平台。按照
《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逐步扩大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范围,实现对涉税信息的全覆盖管理。各级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税源产生的环节、方式和时限等,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税收征管必需的涉税信息内容及双方的责任义务,依法规范涉税信息的传递、使用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
《条例》要求,依托税源信息网络平台,按商定涉税信息详细内容、时限要求提供相关税源信息,为税收征管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
(二)抓住关键环节,落实具体行政行为的协助
按照
《条例》规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涉税行政执法协助义务,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先完税、后变更”等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各级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地方税收保障的职责及执行办法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建立协税护税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建立规范有效的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