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人所属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
4、按规定设置交叉道口安全警示标志;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6、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7、占用公路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八)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运输的货物不可解体;
3、承运人具备运输能力;
4、经对选定的运输路线上的公路、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进行勘测、计算,确定能够安全通行;需要加固、改建的,其加固、改建方案经专家论证,确定能够安全通行;
5、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6、保障公路、公路桥梁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7、按照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缴纳勘测、论证、加固费和公路赔补偿费、护送费。
(九)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木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在年采伐量内;
4、安全采伐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5、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并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十)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保障公路桥梁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并经专家论证。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决定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三)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车货总长在20m以内,车货总宽在3m以内,车货总高在4.3m以内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第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加盖受理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决定机关行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