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初步审查意见;
(七)公路赔补偿费数额及计算清单。
第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分别符合下列条件、标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符合公路发展规划;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7、修复、改建公路的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的设计、施工方案须通过专家论证);
3、符合公路发展规划;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建筑控制区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