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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把贯彻落实《条例》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紧密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原则,紧密联系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个人,以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依据《条例》规定,建立和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并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纳入履职内容和日常工作,强化对治理工作的职能化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推进治理工作的全面深化,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起职能化的管理队伍、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和市场化的保洁维护队伍。

  (三)制定规划,完善标准。按照《条例》要求,围绕“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切实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及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分别在2011年11月、12月底前完成。要对照《条例》关于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详细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标准,以标准指导、检验工作。今年底前重点抓好城乡容貌治理、环境卫生保洁人员配备、城乡环卫设备配置等标准的修订、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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