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为0.2%。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为0.5%。
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按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规定执行。
3.统一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工伤保险基金统一实行市级预算管理制度,主城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萧山区、余杭区、五县(市)分别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明确各预算单位的责任。各预算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上报,作为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的依据之一。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4.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认定统一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杭企业,以及省属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注册地在杭的其他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已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由参保登记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注册地不在杭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统一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其他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