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房价款的交付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全部房价款,并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对房价款实施监管:房价款 元。监管房价款 元,(大写) 。纳税依据 元。
(二)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对房价款实施监管:房价款 元。乙方首付款 元,申请银行贷款 元,监管房价款合计 元,(大写) 。纳税依据 元,贷款种类为 。
(三)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全部房价款,对房价款自行交付不实施监管:房价款 元,(大写) ,纳税依据 元。乙方付款形式、付款时间为 。
第三条 监管账户的开立及变更
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一)、(二)款约定,实施房价款监管的,甲方提供收取监管房价款的个人一般结算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甲方应收房价款 元,(大写) 。
当收取房价款的账户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办理收款账户变更手续,甲方有义务将收款账户变更事项告知乙方。
第四条 监管房价款交纳
乙方应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的全部房价款或首付款合计 元,(大写) ,一次性存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在 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的,乙方应调增首付款数额,并一次性补齐,房价款总额不变。乙方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在 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当银行贷款未被批准时,乙方应一次性补足全部房价款,房价款总额不变。
第五条 房产交付
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