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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2011)

  第二条 房价款的交付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全部房价款,并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对房价款实施监管:房价款       元。监管房价款          元,(大写)          。纳税依据          元。
  (二)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对房价款实施监管:房价款          元。乙方首付款        元,申请银行贷款        元,监管房价款合计      元,(大写)           。纳税依据 元,贷款种类为         。
  (三)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全部房价款,对房价款自行交付不实施监管:房价款    元,(大写)     ,纳税依据        元。乙方付款形式、付款时间为                 。
  第三条 监管账户的开立及变更
  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一)、(二)款约定,实施房价款监管的,甲方提供收取监管房价款的个人一般结算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甲方应收房价款      元,(大写)          。
  当收取房价款的账户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办理收款账户变更手续,甲方有义务将收款账户变更事项告知乙方。
  第四条 监管房价款交纳
  乙方应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的全部房价款或首付款合计     元,(大写)     ,一次性存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在        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的,乙方应调增首付款数额,并一次性补齐,房价款总额不变。乙方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在  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当银行贷款未被批准时,乙方应一次性补足全部房价款,房价款总额不变。
  第五条 房产交付
  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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