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1〕338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8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由市政府办公厅颁布,将于2011年9月24日正式实施。为保证新《办法》的顺利实施,我局对原《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以及《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等三个协议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统一合并调整为《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示范文本),修订后的协议示范文本自2011年9月24日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填写说明
1、本协议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
2、当事人订立协议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出卖人要妥善保管存折,不要将存折交予他人,密码不要外泄。
协议编号: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出卖人(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乙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