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统一制发房地产市场巡查证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11〕324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房地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巡查人员的管理,使房地产市场巡查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116号)规定,市局决定自2011年起,对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工作人员统一颁发《房地产市场巡查证》(以下简称“巡查证”),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巡查证》制发和管理机关
《巡查证》是房地产市场巡查人员在执行巡查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的资格证明和身份标志,由市局统一制发。局法监处负责制证工作;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负责申领、登记备案、核发、培训等工作;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证件管理工作。
二、《巡查证》制发时间和有效使用期限
自2011年起,每年度的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办理《巡查证》初领或换证工作,有效使用期限为两年,逾期作废。如损坏或者遗失,持证人可以申请重新补发。
三、核发范围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工作人员。
四、核发程序及报送资料
(一)每年度办证期限内,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将培训合格且经领导审批后并加盖公章的《巡查证》申领人员名单表(见附件1)、房地产市场巡查人员履历表(见附件2)、个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等材料集中报送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
(二)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对申证人员进行审核登记并将个人履历表留存备案;《巡查证》申领人员名单表、个人照片报送局法监处制证。
(三)局法监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作,将《巡查证》送交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该中心负责下发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五、持证管理要求
(一)《巡查证》只用于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后监管巡查、商品房销售项目现场巡查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巡查,执行巡查任务时须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出示。
(二)调出市场管理的持证人员或不再执行房地产市场巡查任务的人员,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及时收回《巡查证》并上交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
(三)持证人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活动,基本掌握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熟悉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发现、举报程序和渠道,努力做到依法行政,恪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