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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建筑业网上实时开票(B/S)系统》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建筑业网上实时开票(B/S)系统》的通知
(津地税征〔2011〕16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纳税人按工程项目属地征管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个减负”的工作要求,简化建筑业统一发票领购手续,市局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建筑业网上实时开票(B/S)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实时开票系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推广使用网上实时开票系统

  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网上实时开票系统,届时《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第二项“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代开票纳税人管理问题”中的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的第⑤、⑥条停止执行。各主管地税局应按照《关于在我市推广使用<建筑业网上实时开票(B/S)系统>的通知》(津地税征〔2008〕2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网络开票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发票缴销和开票数据上传等工作。

  自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对《天津市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系统》下发解锁文件,纳税人将该系统内开票数据完全上传至主管地税局后,该系统停止使用。

  二、《建筑业统一发票》纳入新发票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地税征〔2010〕8号)有关要求,《建筑业统一发票》自2011年9月1日起增设防伪图标和24位一维条码,纳入新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由按本管理改为按份管理,并重新办理发票核定手续。

  未增设防伪图标和24位一维条码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仍由原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完毕后即可更换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建筑业项目属地管理。加强项目登记、报验环节的审核和监督,必要时管理人员可对建筑业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应立即停止其网络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强化项目预算、单张开票限额和事后管理。根据建筑业项目实际情况,核实项目预算,合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同时对其用票及纳税情况开展风险评定,对存在风险较大的可停止网络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可到项目地地税局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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