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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实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领导指定,但从事对本单位有利的工作的;

  (四)职工因履行职责,遭致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的;

  (五)从事抢险救灾或其它有利于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工作的;

  (六)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七)按正常路线上下班、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的;

  (八)因公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九)在生产工作环境中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引起的职业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规定)。

  第六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职工,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及交通肇事;

  (二)蓄意违章作业的;

  (三)违法或犯罪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患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天内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同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申办工伤医疗手续。

  第八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工伤的认定工作。工伤认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认定工伤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认定和医疗待遇申请书;

  (二)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用人单位的工伤报告,或者市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四)有关的询问笔录和旁证材料;

  (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损害赔偿调解书;发生火灾事故的,提供消防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职工工伤期间医疗待遇

  (一)受工伤职工或患职业病职工治疗所需的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规定的实报实销。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因公致残旧伤复发时,由就诊医疗机构出具需要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确认后,治疗期间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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