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现将《
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
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基本医疗费用,使受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必要的治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市属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
市属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市属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市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他事业单位,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区属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实施行政管理;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工伤医疗经费的管理和支付。
第四条 工伤医疗经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划拨入市医保中心。
第五条 职工因下列情况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从事本职工作或经领导、有关管理人员指定同意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