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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要求的食品。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七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500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应适当提高相应奖励标准的50%额度予以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条 应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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