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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农业、畜牧、林业、水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认定、奖金管理和发放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举报受理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
  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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