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宁人社规〔2011〕1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障水平,根据《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调整如下:
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腹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10%下降为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下降为0。
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5%下降为3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45%下降为20%。
二、调整结算办法
(一)调整门诊产前检查标准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的费用结算标准由400元提高至500元;孕20周后至住院分娩前的费用结算标准由600元提高到8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二)提高分娩住院结算指标
考虑到乙类药品调整因素,适当提高分娩定额结算指标,顺产、助娩产在原来基础上提高300元,剖宫产提高400元。
单位:元
医院等级
| 顺产
| 助娩产
| 剖宫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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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900
| 3300
| 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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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2500
| 2800
| 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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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无等级
| 2000
| 2300
| 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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