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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六、加强农村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检验检测网路和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增强技术监督能力

  (十五)加快农村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建设。加大地方性食用农产品、水产禽畜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力度,做好重点品种、优势品种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和传统食品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依据,推动农村食品生产的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水产禽畜生产技术规范体系,完善食用农产品、水产禽畜品种标准和产地环境标准,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组织实施农产品认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种植养殖规范,实施查验、记录制度。

  (十六)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络建设。在现有的县、乡两级检验检测和技术推广机构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联合建设的方式,建立县级食品安全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和乡镇食品安全快速检验检测站点。县级食品安全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承担本县(市、区)辖区农村食品安全常规性基本项目的检验检测业务,指导乡镇食品安全快速检验检测站点开展工作。乡镇食品安全快速检验检测站点负责本乡镇辖区与农村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的重点食品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

  推进企业自检机制建设。大中型种植养殖基地、禽畜屠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建立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制度,实行规范的企业自检。

  (十七)推进农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建立起覆盖自治区、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制定符合我区农村特点、适应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针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各个环节,加强对农村主要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监测状况,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隐患的预警机制,使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调查、早预警、早处理。

  七、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处置农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十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农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督查职责。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机构要组织相关力量实施应急救治和现场控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做到早报告、早救治、早处理,正确引导媒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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