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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桂政办发〔2011〕1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食安办〔2011〕2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创新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增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推行农村食品安全从生产、经营到餐饮消费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食品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经过努力,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基本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和风险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升。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有效。在全区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反应快捷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基层政府统筹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全区农村食品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增强农村基层监管能力

  (三)建立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成立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按实体化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快推进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制建设,尤其是在人口较多、人流量大、交通便捷、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的乡镇,要整合资源、转变职能,建立或明确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在行政村设立食品安全监管联系点,负责当地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并协助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机构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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