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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继续落实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防控工作机制。继续落实好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费强制免疫政策。保障免疫工作需要,所需疫苗经费除中央、省财政投入外,由我市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加大对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按照生猪扑杀现行比例分担。

  (四)健全基层动物防疫队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区域或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稳定机构和人员。各县(市、区),在落实好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工作经费补助的基础上,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补助,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一)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建立健全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完善储备吞吐调节办法,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充分发挥中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保供稳价”的导向作用。努力实行猪肉产销对接或产供销一体化,降低猪肉流通成本。

  (二)充分发挥猪肉储备调控作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充实地方冻猪肉或活体储备,加大猪肉储备总量。各地财政要研究支持部分骨干企业建立商业储备,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补充资源,保障政府和商业储备的长期稳定运行。要切实落实市区和县城的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的规定。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与市场调控。要完善猪肉储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相关承储企业举行应急演练,落实应急值班制度,一旦出现局部自然灾害或中心城市出现猪肉抢购或供不应求的情况,要适时投放猪肉储备,保证市场供应。

  (三)加强生猪监测统计工作。各地要健全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按照职责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经营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调查统计。其它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逐步扩大监测调查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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