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报送《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呆账核销情况表》和《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处置情况表》的通知
(财驻青监〔2006〕39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中国民生银行青岛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精神,切实做好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核销以及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我办制定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呆账核销情况表》和《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处置情况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核销和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等有关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报我办备案,确保呆账准备金提取、核销的真实、准确,规范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处置工作。
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与我办联系,并于2005年4季度始按要求认真填报。以后年度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两表”连同软盘及时报送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