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类金融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向资产管理公司剥离非信贷资产的,也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其中银行类金融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第十五条 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向青岛专员办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申报表
(二)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五)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六)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以及企业就上述事项的声明书;
(七)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和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八)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九)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十)青岛专员办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青岛专员办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应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
第五章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十七条 金融类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180个公历日内,完成对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向青岛专员办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书;
(四)青岛专员办指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金融类企业提交的反映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报告书,须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