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条第二、三、四、五款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我办申办变动产权登记。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变动登记申报表;
(三)相关单位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四)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的文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七)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八)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九)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
(十)发生变动事项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十一)青岛专员办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四章 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金融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青岛专员办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三)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
(四)青岛专员办认定的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青岛专员办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青岛专员办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青岛专员办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或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青岛专员办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