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青岛专员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青岛专员办)负责办理由中央直管金融类企业在青岛设立、现已完全脱钩,但国有资本及其应享有的权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转让的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法颁发或收回国有产权登记证明。
根据财政部的授权,青岛专员办协助办理中央直管金融机构在当地设立投资实体的产权登记工作。(根据财政部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
下文所指的金融企业,即财政部授权范围内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 产权登记工作采用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印发的相关报表和软件。青岛专员办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确认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
(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状况;
(三)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的出资行为;
(四)备案金融类企业对外担保以及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五)检查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六)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并向财政部呈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四条 青岛专员办审核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企业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国有产权转让时必须出具此证明。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在依法为企业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证作为必备要件之一。
第五条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产权占有登记
第六条 金融类企业首次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