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成都监管办公室关于清收2004、2005年度电力监管费的通知
(财驻川监[2006]50号)
相关发电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监管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5]673号)和《关于做好2004、2005年度电力监管费清缴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将对2004、2005年度电力监管费进行清收,以确保电力监管费及时足额入库。
目前尚未缴纳或欠缴2004、2005年度电监费的企业,应按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成都监管办公室《关于电力监管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驻川监[2005]137号)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并于2006年4月16日前将欠缴部分一次性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逾期未缴纳电力监管费的企业,将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