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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6〕26号)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甘肃分支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2005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所办投资实体,根据要求应当向我办申报和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检查)。
  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所办投资实体,应当按照财政部财金〔2002〕32号第六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三、在2005年期间,银行类金融企业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自办实体、股权资产以及收购不良股权类资产的,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其中:已进行产权登记的,剥离后银行类金融企业办理注销手续,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占有手续;未进行产权登记的,由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办理占有登记,并在《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书》中单独列明。
  四、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应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早动手做好准备,严格按照财政部财金〔2006〕20号文件第五条的要求,将年度检查检查表(一式二份)、已录入数据的软盘及文件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务必于2006年5月30日前报送我办业务三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58号(国贸写字楼16层1606号财专办业务三处)。联系电话:0931--8477724  13919394276
  五、对于不按规定申报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我办将按照《企业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给予通报。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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