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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在专项检查中财政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在专项检查中财政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驻甘监办〔2006〕19号)


各处室:
  最近,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和我办在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外分条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办纪委就我办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与省纪委、检查厅协调配合、案件移送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协商,就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将财政部、监察部的《通知》转发你们,根据协商意见并结合我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与省纪委、监察厅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处理联席会制度,会议视我办案件移送和处理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通过联席会议,互相沟通情况,研究解决财政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处理、反馈等有关问题,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我办案件移送工作由办机关纪委统一负责,各处室需要给省纪委、监察厅、主管部门、市州纪委等部门移送的案件,按照移送案件要求,将移送资料准备齐全并填写案件移送清单后,交办纪委根据案件内容向有关部门移送,各处室原则上不直接对外移送案件。
  三、我办与省纪委、监察厅建立相互协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可互派工作人员参与各自组织的检查、调查等工作,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案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案件移送一般按下例情况掌握受移送机关:
  1、查出被检查单位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并涉及到省管厅、局级干 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原则上移送省纪委、省监察厅调查处理;
  2、查出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涉及到处、科级或一般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原则上移送省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抄报省纪委、监察厅;
  3、检查出市、州、区、县有关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涉及到省管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原则上移送省纪委、省监察厅调查处理;涉及到局、科级或一般干部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原则上移送市州纪委、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抄报省纪委、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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