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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5〕69号)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交通银行兰州分行、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兰州市商业银行、甘肃银监局信合办: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甘肃省空头支票罚款缴库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协商,确定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所属可经办国库业务的各营业机构为甘肃省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见附件2)。
  二、各级代收机构使用进账单将所代收的空头支票罚款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三、各市、州(市级)代收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辖内各级代收机构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罚款予以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见附件3),并将代收机构盖章的进帐单第三联报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由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汇总报专员办。
  四、专员办于每年度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农业银行各代收机构上年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向各市、州各代收机构拨付代收手续费。各市、州代收机构凭专员办的批文和收入退还书从各相关市、州中央国库退还给代收机构(市级)。
  五、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及各市州中心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当地举报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社)的管辖行(市级或联社)。协助执行手续费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附件:
  1、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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