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更正《甘肃省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9]29号)
各市(州、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
根据财政部的指示精神,现就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甘肃省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具体内容作如下更正:
一、将《甘肃省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1款“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八号)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已向有关部门备案;”更正为: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