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现仍在岗、尚需一段时间方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待正式退休后再解决其待遇问题,具体办法比照本方案另行制定。
四、资格认定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须先对退休教师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的基础性工作,由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实施。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凡在《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实施前退休的教师,根据其个人档案记载的职称、任教经历等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在《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情况特殊的,应结合其个人档案记载的职称、任教经历等相关资料综合核实认定。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结束后,都要在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公示7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
五、补贴核定发放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经过核定后的差额部分,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有渠道发放。
(二)本方案所称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是指出资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国有企业具体坐落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举办同类教育机构的同类人员。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仅限于补齐本方案所明确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差额,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等。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统一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发放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六、实施步骤
(一)自即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对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集团公司、各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开展以职教幼教为重点的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基本情况调查。
(二)自2011年12月1日起,根据摸底调查汇总情况,审核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结合天津市教育系统职教幼教教师绩效工资改革,研究确定需要解决待遇问题的退休教师规模及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的资金额度,然后拨付有关部门统一发放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