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近二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严重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确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经查证属实的;
6.近二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条 湖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二季度由市名推办受理申请,三季度开始评价,四季度由市政府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湖州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进行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市名推办。
第十三条 市名推办汇总各地推荐材料,组织各专业评价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质量、用户(顾客)满意、质量诚信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组织现场考评),形成评价报告及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市名推办将各评价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提交市名推委审议。
市名推委审议确定湖州名牌产品公示名单,采取委员表决方式,并满足以下条件:
1.市名推委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员代为表决)。
2.市名推委主任应当参加。
3.湖州名牌产品公示名单,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市名推委将经审议确定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的, 确定为湖州名牌产品,有异议的,再次提交市名推委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审查、综合评价以及市名推委审议认定程序的产品,由市名推办将理由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 湖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报请市政府授予“湖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湖州名牌产品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湖州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